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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作者:甘肃洮砚  来源:甘肃省洮砚研究院  发表时间:2013/4/16 10:24:13  点击:4492

第七章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 
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(三) 发生分力、合并的;
(四) 自行解散的;

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院务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
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
 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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