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
第十条 本单位设院务会,其成员为21人.院务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。
委员由(出资者)、院务代表(由全体院务会成员推举产生)及甘肃省文化厅
(业务主管单位)推选产生。院务委员每届任期三年,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。
第十一条 院务会行驶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(一)修改章程;
(二)业务活动计划;
(三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(五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(六)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的院长(委员或主任等)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
位副院长(含专兼职研究员、副主任等)及财务负责人;
(七)罢免、增补委员;
(八)内部机构的设置;
(九)制订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;
第十二条 院务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,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召开院务会会议:
(一) 院长认为必要时;
(二) 1/3委员联名提议时。
第十三条 院务会设院长1名,副院长1名。院长、副院长由院务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或罢免。
第十四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,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第十五条 召开院务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委员。委员因故不等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院务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第十六条 院务会会议应由1∕2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。院务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院务会做出的决议,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。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委员的2∕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(一)章程的修改;
(二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和终止;
第十七条 院务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审阅、签名。院务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委员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委员可免除责任。院务会议记录由院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第十八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院务会会议;
(二) 检查院务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(三) 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九条 在院务会议休会期间,院长(或委托副院长、主任等)对院务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院务会的决议;
(二)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(三)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(四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;
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。
(七)副院长(专职研究员或主任等)列席院务会会议。
第二十条 研究院设立监事会,其成员为3人。监事任期与院务委员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本单位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。研究院院长(副院长或主任等)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检查本单位财务;
(二) 对单位院长、(或副院长、委员、主任等)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(三) 当本单位院长(或副院长、委员、主任等)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;监事列席院务会会议。
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,方为有效。
(四) 组织对洮砚的鉴赏、评审、评估活动。
(五) 提供洮砚的各种技术和咨询服务,以及先进技术的有偿转让。
(六) 开展不同类型的宣传推广活动,收集和交流文化信息,主持编辑出版洮砚行业的会刊、书刊及宣传品。